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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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科合〔2013〕28号

各重大专项牵头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8号)等文件中关于地方配套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市科委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合同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第五条(开支范围)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地方配套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统筹安排。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编制预算)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的结果,按照《上海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编制的要求》(见附件1)的要求,按实编制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七条(配套备案)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正式立项批复后的2个月内,及时将以下材料(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材料为复印件,需对照原件,审核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报送至相关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申请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批复;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书;


  5、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预算评审申诉报告及复审意见等资料。


  第八条(预算评估) 市责任部门应指派专人常年受理地方配套资金的申请,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市责任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预算评估。受托评估机构应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对各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重点评估,出具预算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


  市责任部门应及时通知承担单位根据预算评估报告修改预算。预算经市责任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配套资金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小组”)进行预算审核。


  第九条(预算复核) 市审核小组委托相关机构对市责任部门审核通过的预算书进行复核。受托机构出具有关预算复核意见并反馈给市责任部门。市责任部门督促承担单位根据复核意见进行预算调整,并将修改后的预算书和预算评估报告报市审核小组。


  第十条(预算审核) 预算复核完成后,市责任部门应于当年9月30日前提请市审核小组召开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会,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单位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


  2、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预算评估报告》;


  3、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预算复核意见;


  4、市责任部门的地方配套资金建议方案。


  市审核小组审核上述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市审核小组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市责任部门下达预算批复。


  第十一条(分期核拨)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获得中央财政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日期为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下列材料至市责任部门,申请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中央财政资金到款凭证;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展情况表》(见附件3)(首次申请时无需提交)。


  市责任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后,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历次申请情况表》(见附件4),连同市审核小组出具的预算批复和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复核。市责任部门将受市审核小组委托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资金申请复核意见和用款申请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预算调整)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分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2、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


  3、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市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审核小组核批。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责任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报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由市责任部门在地方配套资金财务核查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4、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责任部门审批,报市审核小组备案。


  5、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基本建设费外的其他科目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负责审批,报市责任部门备案,并由市责任部门在地方配套资金财务核查时予以确认。


  6、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7、需报市审核小组核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责任部门于当年9月30日前将调整预算申请报市审核小组。需报市责任部门核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由市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审计核查) 除国家财务验收时已对地方配套资金作出审计,并给出验收意见的项目(课题)外,其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通过国家财务验收后的1个月内向市责任部门提出地方配套资金财务审计申请,市责任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课题)的地方配套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在项目(课题)财务审计结束后,市责任部门组织财务核查,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预算调整以及净结余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确认;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通知和督促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项目(课题)通过财务核查后,市责任部门应在3个月内整理汇总项目(课题)审计核查等情况及相关材料,编写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财务审计核查等情况报告,报市审核小组备案。市审核小组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结余资金)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课题)通过财务核查后的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于财务核查中确认的项目(课题)地方配套资金的净结余,由市责任部门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资金归垫) 对于确因项目(课题)任务需要,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出现垫付地方配套资金的,应参照国家有关资金垫付与归垫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后补助方式) 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审核小组及市责任部门通过预算评估、财务审计、财务核查、绩效评价、财政专项监督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法人负责制) 地方配套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和国家以及本市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地方配套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年度检查) 实行地方配套资金年度检查制度。市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对项目(课题)的实施和管理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年度检查报告,报市审核小组。


  第二十条(信息报送) 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息报送制度。市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课题)立项、中期执行和验收、资金预算申报及到位、以及重要成果的应用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各类信息,由市责任部门汇总整理后报市审核小组。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实行地方配套资金信用管理制度。市责任部门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进行记录,作为今后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和参加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 地方配套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开放共享) 地方配套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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